近年来,非高速公路取消收费趋势日益明显,多地政府纷纷提前结束原定收费期限的公路收费,甚至斥资回购高速公路,实现本地车辆免费通行。然而,这一趋势似乎正在发生变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8月7
      漫画:网评公正一个网站栏目,可以让网友监督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工作作风;一个网站栏目,可以纠正错案,甚至可以摘掉违法违纪法官的帽子。这就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全国先河打造的“网评法院”栏目。新机制的推行,点燃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与热情,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倒逼”机制,逐步影响到河南全省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新华社发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9日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程红根、李丽静)一个网站栏目,可以让网友监督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工作作风;一个网站栏目,可以纠正错案,甚至可以摘掉违法违纪法官的帽子。这就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全国先河打造的“网评法院”栏目。     一个能纠错案的网站栏目     2008年底,在河南法院网上出现了一个叫“网评法院”的新栏目。栏目声明:欢迎网友对河南省各级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也可对司法文书中出现的瑕疵进行评议,指出问题。“需要纠正的,我们会及时通知所在法院;需要追究责任的,我们报河南省高院问责办处理或督促下级法院处理。所在单位处理结果同时报高院问责办和‘网评法院’栏目组。”     洛宁县王东村的王兴州当天就发现了这个栏目。他是河南省高院一场再审官司的胜诉方,但因执行遇阻,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按他的说法,这是“全国罕见的执行怪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把《基层法院公然挑战省高院生效判决的公信力》的帖子发上了网。     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了这个帖子。很快,洛阳市法院派人来到王兴州家。2009年5月27日,王兴州第二次发帖说,向“网评法院”反映的问题解决了。     “网评法院”负责人陈海发见证了栏目运行至今的变化。2008年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每份上网文书后都开设“我要评论”栏目,方便网友监督。“本来是为配合裁判文书上网开的栏目,现在已成为独立运行的栏目。点击率、发帖率越来越多,解决了七八百起网友反映的司法问题。”     为保证及时回复,河南省三级法院都有专人负责“网评法院”栏目,克仰志就是其中之一。每天,他上网收集网友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网友分门别类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地方。“经我们摘转上报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感觉自己的工作很重要。”     “‘网评法院’不是发布在网上就完了,而是要解决实际问题。”陈海发说,收到网友反映后,内容事实清楚的,即时在网上公布,由相关法院负责回复;反映法官违规违纪的,报院领导批示,由院督察室处理;对案件审理不服的,发给有关法院和部门,指定承办人和当事人交换意见;反映问题不清、对象不明或者谩骂泄愤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和网友沟通。     而网友反映的各种情况每天都会被编入《舆情网评摘报》和《院长特刊·网民声音》中,这些材料要一早送到全体院领导和相关业务庭长案头。     网友“宋红”的投诉被整理成报告《法官辱骂当事人,殴打代理人》上报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立即批示省高院纪检监察负责人赶赴鲁山县法院,经查实:该院一法庭庭长张富兴庭审中情绪失控,质问当事人“要不要脸”,当庭宣布将代理人轰出法庭,致使庭审活动中断。鲁山法院根据调查组建议,对张富兴停职检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网友闫英荣在网上发帖,反映商丘中院和夏邑县法院执行错误。督办文件迅速下发。商丘中院调查发现,案件执行并无问题,但有两名法官吃了当事人的饭。最后,这两名法官退还了双倍的饭费,还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并被通报批评。     对“网评法院”反映的问题,河南法院在调查基础上对错案予以纠正,违法违纪的法官也会受到处理。栏目开办以来,根据网友投诉,已先后核查法院工作人员49名,其中,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5人被调离审判岗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人受到其他处理。
  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1: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   答: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高度重视防范“程序空转”,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采取有力措施规制“一案结、多案生”现象,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结事未了”表面上是审判方法问题,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司法理念的问题,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能否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的问题。为了切实找准问题、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研,总结司法经验,深入分析“程序空转”现象背后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管理等深层次原因,对准确把握、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实质解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形成了《指导意见》。   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指导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审判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17个条文,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防止因管理不当、权利滥用而造成的诉讼拖延,促进当事人把更多精力投入生产生活中,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问题2:2015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请问《指导意见》在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调研中发现,个别人民法院还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问题。比如,有的法院受理起诉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准确主张案由,一旦当事人提出的案由与起诉材料指向的案由不一致,法院即以当事人主张的案由错误为由,不予登记立案;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要求在起诉状等文件上加盖公章的同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便不予登记立案;还有的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既不接收材料,也不作出裁定,导致当事人起诉无门。   《指导意见》坚决站稳人民立场,突出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也不能仅仅因为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问题3:征收拆迁领域,多行政机关多程序多行政行为交织,存在较为突出的“一事多案”现象,个别法院还存在“人为”拆分共同诉讼的“反管理”问题。对此,《指导意见》有什么规范措施?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必要共同诉讼,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二是普通共同诉讼,依法可以合并审理。实践中,个别法院还存在对共同诉讼案件“人为”拆分,加剧“一事多案”现象,增加当事人讼累。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作出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一个最终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可能是多行政机关多程序多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征收拆迁领域尤其突出。原告通常要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政行为单独起诉,老百姓的“一件事”最终演化成行政诉讼“多个案”。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即规定原告同时针对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逐一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合并审理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可以依法合并审理。这样处理虽然会加重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加大法官审理与裁判的难度,但有利于综合审查多个实质相关的行政行为,及时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群众讼累。   问题4:《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这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是因为:第一,行政行为本身涉及众多社会关系的稳定问题,很多被诉行政行为本身又是其他行政行为得以作出的前提,因而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第二,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撤诉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确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才准许。如果允许原告不加限制地再行起诉,容易导致对诉权的滥用,影响行政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但是,实践中也出现有的原告重新起诉确有正当理由的新情况,如果一律不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将导致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质救济,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这本身即为妨碍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有必要予以纠正。二是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三是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是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第二、第三种情形允许原告再行起诉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守信践诺。《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或者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都属于撤诉后再行起诉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问题5: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作了规定,您能简单介绍一下主要思路和要点吗?   答: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导致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争议实质化解难。有的原告诉讼十余年,收到数十份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但争议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难以服判息诉。对此,《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是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力争实现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释明和裁判规则。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案件基础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释明指导,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也未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二是构建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互相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时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同理,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时将案件转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因为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则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对转换后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若对案件性质存在不同意见,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一新规定的本质是更好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不论是行政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不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民事审判庭,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要做深做实定分止争工作,不能因为法院内部审判职能分工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问题6:合同纠纷中,可能因原告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结果不一致而造成败诉,只能变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比如: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就合同无效后的权利救济还得另行起诉,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程序的反复。请问《指导意见》对解决此类问题是否有所考虑?   答:此问题涉及原告在一个程序中除原有诉讼请求外,能否向法院提出备选诉讼请求。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备选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各地争议也较大。为了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避免当事人陷入反复的诉讼程序当中,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区分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行使抗辩权。   上述情况下,原告提出的原有诉讼请求和备选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关联。经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胜诉判决...
  6月24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2024年河南普通高招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本科一批文科521分,理科511分;本科二批文科428分,理科396分;高职高专批文科185分,理科185分。   6月25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普通高招考生服务平台只读邮件向考生发送电子成绩单,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将向关注公众号并绑定考生信息的考生一对一推送成绩。   考生可登录河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jyt.henan.gov.cn/)、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
Free Download Windows & MacOS software, Android Apps & Games, E-Learning Videos & E-Books, PC Games, Scripts and much more.
FileCR - THE BIGGEST SOFTWARE STORE
“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投资额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甚至数亿元。面对如此诱人的‘蛋糕’,极少数交通运输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也产生了‘分一杯羹’的想法,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索
如果一个有着“高学历”背景的人选择从“白领”转化为“蓝领”,社会倾向于看待这个人是职业生涯发展上的失败。 当“高学历”与“高技能”结合,蓝领内涵也在悄悄改变,“新蓝领”的技术含量更足,收入也更高,逐渐成为就…
1963年,年仅十几岁的郑佩佩反串男角参演电影《宝莲灯》,英气十足的美被导演胡金铨看中,邀她出演中国新派武侠电影开山之作《大醉侠》。 她还参演过不少国外作品,2014年和本·卫肖共同出演电影《轻轻摇晃》,扮…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2024年8月9日—8月30日; (二)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8月9日—8月30日; (三)评审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   (一)正常评审工程师   根据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要求正常申报:   1...
“根据当前情况,在没有其它快速应对措施的前提下,集团不排除关闭车辆和零部件工厂的可能性。” 成立87年以来,德国大众汽车集团“史无前例”地考虑关闭两家本土工厂,
小米汽车出现集体性自动泊车事故。 近日,多名车主反映小米汽车SU7标准版“自动泊车”功能出现故障,造成不同程度的撞击、剐蹭损伤,还有车主因此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近年来,有关亚麻籽油提取方法及其相关的优化研究报道较多,主要包括压榨法[5]、超临界CO2萃取法[10]、溶剂浸提法[11]和生物酶法[12]等,其中热榨和冷榨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由于亚麻籽油含有高浓度的α-亚麻酸,导致其稳定性较差,容易发生氧化反应,因此工业上制取亚麻籽油更倾向于选择以冷榨为主的提取工艺。 压榨法 食用型亚麻籽油通常是采用压榨法制取。压榨法主要利用物理机械压力从油料中直接分离出油脂,整个制油过程均无添加任何化学试剂。当前常用的压榨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热榨法,即将亚麻籽经过热炒至120℃后,再放入榨油机进行压榨制取油脂,得到的亚麻籽油含有浓厚的烤香味;另一种是冷榨法,即亚麻籽不经加热处理直接利用榨油机进行压榨,制取的亚麻籽油含有浅淡的坚果清香味[5]。与冷榨法相比,热榨法的出油率相对较高,但是油料需经过高温蒸炒,容易导致亚麻籽油中的α...
醋的用法 《齐民要术·作酢法》:“酢,今醋也。”一种酸性调味料。有玫瑰米醋、白醋、香醋、麸醋、酒醋等。我国山西老陈醋、镇江香醋和浙江玫瑰米醋都很有名。由于品种不同,所用原料也不一样,北方多用高粱、大麦、豌豆、小米、玉米等,南方则多用米、麸皮等。也可用低度白酒为原料,应用速酿法(只需1-3天)制醋,但风味较差。此外,亦有用食用冰醋酸加水和着色料配成;不加着色料即成白醋。 中文名醋 外文名vinegar 别    名食醋、陈醋、特醋、香醋、老醋、白醋 主要原料大米,小麦,高粱,玉米,糖类,酒类 是否含防腐剂否 主要营养成分乳酸,多种有机酸,多种矿物质 主要食用功效调味品,增强食欲,促进消化,降低血压,降低血脂 适宜人群抵抗力不强,预防伤风感冒 副作用有胃病者不能直接喝醋 储藏方法常温储藏   选购醋的窍门 质量好的食醋,应呈琥珀色或红棕色;具有食醋特有的香气,无其他不良气味;酸味柔和,稍有甜口,不涩,无其它异味;体态澄清、浓度适当,无悬浮物、沉淀物,无霉花、浮膜等。次质食醋一般杂有异味,或滋味清淡,体态混浊,有悬浊物。 醋在烹调中的使用窍门 1、解腥:在烹调鱼类中加入少量醋,可破坏鱼腥。 2、祛膻:煮烧羊肉中加入少量醋,可解除羊膻气。 3、减辣:在烹调菜肴中如干太辣,加入少量醋,辣味既减少。 4、添香:在烹调菜肴中加入少量醋,能使菜肴减少油腻,增加香味。 5、引甜:在煮甜粥中加入少量醋,能使粥更甜。 6、催熟:在炖肉、煮烧羊肉、海带、土豆中加入少量醋,可使之易熟、易烂。 7、防黑:炒茄子中加入少量醋,能使炒出的茄子颜色不变黑。 8、防腐:在浸泡的生鱼中加入少量醋,能防止其腐败变质。 9、起花:在豆浆中加入少量醋,能使豆浆美观可口。 巧用醋的窍门 1、吸烟人牙齿上有烟垢,滴几滴醋在牙膏上刷牙,可以出去烟垢。 2、将烧红的碎砖块或瓦片投于装有醋的容器内,每天3次,连续3~4天,可以预防流感和流行腮腺炎。 3、在醋中溶入适量的冰糖,每次饭后喝一汤匙;或在醋中浸泡些花生米,每日清晨吃7~10粒,能降血压和胆固醇。 4、水缸的裂缝、破洞,可以用白生铁粉加醋拌匀修补,经久不脱。 5、生了锈的小农具、菜刀放在醋里浸泡,锈很容易剥落,再用布擦洗,就会光亮如新。 6、吃饭过急打嗝时,将开水兑上等量食醋慢慢喝下,可以止住。 7、对小儿蛲虫患者,每日用醋洗肛门一次,或用棉球蘸醋塞入肛门过夜,也可以直接将醋加适量凉开水注入肛门内,效果都比较好。 8、把新铁锅烧热,倒进几两醋,等发出哧哧的响声后,用棕刷或炊帚蘸醋刷拭,然后把醋倒去,用清水把锅洗净,再用来炒菜和煮饭,就没有黑色和铁锈味了。 9、厨房用的塑料篮、筐可取旧牙刷蘸一点醋、肥皂水轻轻刷洗网眼,用水冲后便会光泽如新。 10、厨房中的木器沾上油污,可在清水中加入适量食醋擦拭器具,即可去污,使其恢复原来的面貌。 11、将手洗净擦干后,用棉球蘸点食醋将十个指甲擦净。待干后,均匀地涂上指甲油,指甲油便不易脱落,而且光亮生辉。 12、可先用肥皂或洗发剂,再用清水清洗后,在水中加入少量的醋洗头,然后再清洗干净。 13、在理发吹风前,往头发上喷一点陈醋,可使发型耐久,还能使头发颜色变的黑亮,柔软润泽,增添美感。
苹果山药蒸糕的做法  准备好食材 铁杆山药 苹果 还有一个鸡蛋 山药去皮切块取100克 苹果去皮切块取50克 苹果和山药块混在一起后放入鸡蛋 搅打 搅打好以后 家里没有蒸糕模具我用的蒸蛋碗 下面刷油铺硅油纸 倒入糊糊 开水上锅中小火蒸25分钟  
期盼已久的民法典终于通过,婚姻家庭编有哪些变化呢?通过婚姻家庭编变化图表来了解(包括新旧条文对比、增删修变内容标注、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等)。 收藏之余,记得转发朋友圈分享,让有爱的人更懂爱!   注:条文中红色、紫色是增减细节 2001年修正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条 【禁止买卖儿童】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日通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刘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于近日侦查终结,移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Template Settings
Select color sample for all parameters
Red Green Olive Sienna Teal Dark_blue
Background Color
Text Color
Select menu
Google Font
Body Font-size
Body Font-family
Direction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