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20世纪末苏联解体、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易帜,转向美英资本主义,加上亚洲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放弃对外输出意识形态,国际社会主义革命基本名存实亡,原各苏联加盟国与社会主义国家在解散了各自共产党、工人党,切断对原社会主义国家的联系建设后,快速的被欧美跨国资本集团涌入,使得本就脆弱的本国经济更加雪上加霜,解体后的苏联人民也并没有过上自由快乐的幸福日子,反而因商品的垄断、滞销、货币贬值等一系列问题使得生活更加穷苦。甚至滋生出让法西斯主义、民粹主义、神秘学主义快速蔓延的沃土。
从此可见,资本主义的法学意识形态从工业革命后就未曾变过,它只需要建立在一个完全隐晦的利润机器中悄然运作,同时作为资产阶级的绝对工具,法律并不对资本主义中的任何缺陷进行保障,如在金融危机时,法律就对此熟视无睹,因国家机器不会因一两次危机就垮台,法律也不会因国家的垮台而不见踪影,只会寄生在下一任社会体系中,再次发挥自己无比的神圣性与权威性。
而无产阶级在法律中的任务也仅仅是作为被管制对象而存在,但法律中必然存在我方与对方,再特殊的案件也会存在我方与裁方,一个人的法庭是不能称之为法庭的,一个主体的法律也不能称之为法律,只要是能称之为法律,那就一定是一个对方的管辖行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此,资产阶级常常处于管辖方的姿态,无产阶级一直处于被管辖方的姿态。
这一点也说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对无产阶级的结构性压迫是从创造之初便一直存在的,引用马克思的名言自然就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之观点。而无产阶级如今面临的问题自然也是如何推翻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对无产阶级的结构性压迫,以及如何重构法律工具性并使其完全的服务社会平等与解放。
这一切的社会结果,都可以从经济学、教育学、社会学中加以分析与批判,但笔者本人仅仅系统性的学习过一年社会学专业,故而不从上述三者加以分析无产阶级的处境,只通过法学相关理论,简单论述无产阶级当下的存在价值与社会主义法学的构建要点。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法律的阶级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法律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状态时,就无法避免法律本身成为一种工具的工具(当我们将经济理解为人类运作社会的工具时,法律也自然作为经济的工具而成为人工具的工具。),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律除了作为一种工具,还结合了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各样封建意识形态,如法律是一种无上的绝对意识,任何单一的个体(组织、国家、个人)都不能违背法律的精神,只有法律所赋予的立法机构(具有立法的合法性)才能制定出违背一条法律的另一条法律。故而后来统治者也因担心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不断制定新的法律以来束缚或限制不同的立法、司法、行政、暴力机器等政府部门。简单言之,法律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一种不断自我束缚的模式发展。这样的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而进一步自我束缚,每当法律在社会中已经出现类似于法条相互否定、生产关系与法律系统互不匹配,就意味着法律以及法律背后的整个社会生产逻辑陷入了一种不能自救的漩涡里。而这样的社会结果,也就是法律的暂时性与消亡论,当资本主义进入最高阶段即将迈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时,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渐消亡。
因此,法律并不是永恒的,当代的法律已经完全的超越了奥斯定时期的永恒法律模样,在现代法律系统中,也并不存在一个永恒且静止不动的至高审判者。虽资本主义法律如今也承认这样的事实,但在实际的法律意识形态构建中又不止一次的向人们输送关于法律神圣与国家神圣的观点,这样的观点长期的在无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中被通过以教育的形式发展,直到现在,就连最虔诚的共产主义者也深信着法律能够维持正义与公平。这样的理论也在马克思主义后期法律学派中有着很明显的表现,即相信在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是具有稳定性的。当然我在此不评价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功过是非,单从这两者的畸形结合而言,就很能彰显该体系有多么的愚蠢。也就是说,在这样扭曲的经济体制下,既要法律尊重工人阶级作为国家主体的权力,又要掩盖实质不平等(资产阶级法律特征),即对法律有着完全的中立性要求,又通过市场经济中的劳资不平等关系瓦解了法律中立性的神话,尤其是在私有制与法律权利的关系中,财产权在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中对无产阶级竟然有着极强的排斥性。这样的后现代法学的畸形产物只能说明是对工人阶级的公然蔑视,只有当法律的神圣性被工具性和阶级性认知完全取代后,一个属于社会主义的法律学说才能被建立起来。正如现代天主教理论里的自由意志论一样,资本主义的法律是一种将自由意志完全滥用以至于成为资产阶级保护利润摄取的绝对暴力机器,但社会主义是一定限度的使用自由意志,不会为了利润而将人的权力抛掷脑后,也不会因利润而自我解构赋予在法律中的无产阶级权力角色。但在历史中,这样的情况却是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出现的事实,例如1918年苏联的早期法律实践,在废除沙俄旧法律建立工人立法后,仅仅8年后,苏俄刑法就公布了其中的第58号条款,并认定触犯该条款的行为是“反革命罪行”,给予了苏俄政治警察无限的行政权力,并且滥用程度令人瞠目结舌,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斯大林时期的“大清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公民权力中,不告知权力是与国家机器的直接对抗,也就是当法定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公民是否有权力不告知政府,但在58号12条例中直接规定不报告“反革命行为”:直接监禁6个月。
58-12. Failure to denounce a counterrevolution
ary crime, reliably known to be in preparation or
carried out, shall be punishable by
depri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