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逐渐让位于当事人自己提出证据,证人证言更多地以一方当事人要求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代理律师询问证人的笔录等书面形式出现。经过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尝试,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建立了一套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笔者认为这套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一定情况下,证人在法庭审理前的调查、询问程序中陈述的证言具有与庭审中陈述同样的可信性
随着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逐渐让位于当事人自己提出证据,证人证言更多地以一方当事人要求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代理律师询问证人的笔录等书面形式出现。经过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尝试,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建立了一套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笔者认为这套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一定情况下,证人在法庭审理前的调查、询问程序中陈述的证言具有与庭审中陈述同样的可信性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规定是为了避免法庭的审理情况对证人产生干扰和误导,进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人民政协网是由人民政协报社主办,全方位报道国内外重大新闻和各级统战、政协工作最新动态,为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服务,为广大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服务,是政协工作者开展工作的有益帮手,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参考,社会各界了解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一个名为“万和光谷”项目房价因降幅近万,引发购房者质疑此举为“恶意降价”。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回复称,因企业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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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旅游期间,江西上饶17岁的小齐(化名)在酒店遭砍伤,目前仍在医院救治。8月6日,小齐的母亲王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犯罪嫌疑人
中新网8月6日援引日本广播协会(NHK)报道,当地时间6日上午,日经指数开盘后全面上涨,一度上涨超过3200点,超过1990年10月的2677.54点,创下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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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阿宏用山楂炖鸭,开胃解腻,酸甜可口,简直一个冰糖葫芦版的红烧肉。酸甜开胃莫过于山楂,最简单的就是用山楂泡茶,一口下去满口的酸甜,零食方面那就更多,像果丹皮、山楂糕、冰糖葫芦等等完全是当年零世界的扛把子。用山楂熬粥炖肉,只要用量恰当,味道一定能压倒一切,从而成就一盘好菜。山楂炖鸭就是最好的见证,不过要把鸭炖的肉香四溢,放多少山楂就成了焦点话题。     单从味道上讲,山楂比肉、米、面强势得无可抵挡。山楂的强大不是其它香料能打败的,炖肉时只要有山楂参与进来,无论你用多么猛的香料遮掩都无济于事,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肉香和山楂酸平分秋色,这也是很多南方朋友再做红烧肉时放几片山楂来去腥的原因,在去腥、解腻助消化的同时肉还容易炖烂。     在《物类相感志》中就记载:“煮老鸡、硬肉,入山楂数颗即易烂,则其消肉积之功,盖可推矣。”意思是说在烹饪比较老柴或较硬的肉类时,可以放入适量的山楂同煮,会更加容易炖烂,是山楂消积肉食的表现。我们知道这大多是山楂中有机酸的功劳,这种有机酸的神奇之处是不会破坏烹饪时食物中本身的维生素C。另外山楂中的果胶含量丰富,在众多水果中也算居首,有很好的防辐射作用,这对于处在手机电脑等辐射电器环境中的人有很好的帮助。     当然,一道菜只有山楂是失败的,辅助烹饪手段是必须的。这一点的从红烧肉哪里学,在烹饪时加入冰糖来柔和酸度,同时让肉更加挂味,可以说会做红烧肉就能衍生出很多做法。鸭肉的油腻感需要陈皮来压一下,同时陈皮还能让山楂酸变得温和许多,没有的话可以用橘子皮代替,这一样调味品是不可少的,但不要过多放1~2片便可,所谓调料均都是少量,不然就抢了主料的风采,那就不美气了。     【所需食材】:主料:鸭肉配料:干山楂(半只鸭需要一次性杯子一杯)调料包:陈皮,草果1个,桂皮少许,小茴香。调料:葱,生姜,料酒,冰糖,盐,老抽,生抽。【烹饪方法】:第一步,食材处理鸭肉切块,清洗干净;调料包调料以及干山楂冲洗去尘土后包成调料包;葱姜切片。     第二步,焯水鸭肉冷水下锅烧开焯水2分钟,捞出后用清水冲去浮沫,沥干水备用。     第三步,炒上色锅倒底油,4成油温下葱姜片炒香,下入鸭肉块大火快速翻炒,同时烹入料酒提香。然后改中小火倒入适量生抽和少许老抽翻炒至完全上色后关火。     第四步,炖煮把炒好的鸭块直接转入炖锅,或者砂锅中加入足量没过鸭块的水,放入做好的调料包,中火烧开后转小火慢炖50分钟。此时开锅加入冰糖融化后根据味道调盐,然后继续炖15分钟便可大火收汁上菜。     至于最后生活的仪式感可以选择葱花,可以选择熟芝麻,完全看心情,高兴了还可以弄点青红丝。     用山楂炖鸭,不油不腻,酸酸甜甜红烧肉的味道。吃一口酸酸甜甜甚是美妙,冰糖葫芦、红烧肉、果丹皮的味道都有一点,让人止不住回忆往日的味道。鸭肉鲜美,没有一丝腥味,有一丝柔和的甜蜜尽含其中。再斟一杯樱桃酒,便有了“翁夸酒重碧,孙爱果初红。”的诗情画意。     【厨房小贴士】:最后调味的时候,味道要比平常是的酸甜度略重一点,但不要过于重,出锅后味道会刚好。
  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是民事审判中的最终步骤,是指将寻找到的请求权法律基础适用到发生争议的案件当中,依照该法律基础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找到正确的请求权法律基础,是司法实践正确、顺利展开的重要前提。而正确把握法条之间的逻辑结构,是找到正确请求权法律基础的关键。   在审理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时,有观点认为,认定是否滥用股东权利,仅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就可以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持该观点的人在适用法律时认为,股东会决议所作的增资决定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到另一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由此可以得出其在适用时的推论过程: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于股东会决议所作的增资决定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而所违反的法律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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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全面推进这项工作落实,既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加快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当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在人员安置、社保关系接续,土地资产处置,工商登记,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细化,为下一步加快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含)起,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要求,明确转制的驻济单位,自转制基准日起,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应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参保人员都拥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于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年金补记。对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提出:在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之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再转移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接续   关于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国家和省都有明确的规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政策不变。《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省属驻济补充医疗保险,是对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能够进一步降低职工的个人负担,允许转制前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继续参加,有利于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要求,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用人单位应该继续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省委、省政府历次印发的我省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有关文件中,都对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问题做了相关规定,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也提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编制内在职职工自改革基准日(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准日之后的时段不能再发放一次性补贴。对此,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对于一次性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工作年限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后的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人员,也要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规定: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这部分人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转制的单位,转制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取暖补贴在内的改革性补贴和死亡待遇不能纳入统筹发放。为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在确定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时,结合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死亡待遇(含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原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统筹支付的部分待遇,转制后都纳入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内部退养   我省转企改制有关政策规定:转制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中,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满20年的,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同时强调,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符合条件的合同制工人也可选择内部退养。   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强调: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是否办理内退,要尊重本人意愿。如果本人要求内退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规定:内退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申请并批准内退人员不列入转制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补贴,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也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内退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原不属财政供养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所需费用,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退人员所需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至法定退休年龄。   七、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没有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照鲁人函〔1997〕1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从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到达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不再继续聘用或本人不同意继续聘用的,按工人年龄办理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超过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按规定继续聘用,并按在职人员继续工作的,在单位改企时可以选择内部退养、转入企业或辞职。   转制前已按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选择60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转制时符合内退条件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选择进入企业的,可参保缴费至60周岁,再按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同时强调,对于文件印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追溯。   八、土地资产处置   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用途参见《划拨用地目录》(见附件1);相关表述主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中《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的“(十七)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见附件2)。   九、工商登记   转制企业应当在转制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到所在地审批服务大厅或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线上申请登记的(下称“全程电子化”),需先行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按照页面提示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名称申报成功后即可进行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嵌入了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住所使用证明模板,企业可使用模板也可自行拟定上传。通过大厅窗口申请登记的,也需先行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获取企业名称。设立登记相关申请表格可到各级登记机关官网下载,企业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窗口办理。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办人需进行身份的实名验证,相关人员可通过手机APP进行线上身份实名验证,也可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服务大厅窗口现场验证身份。   十、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要求,省国资委负责研究提出转制后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省国资委把“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作为重要目标,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一是按照产业相近、推动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二是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三是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在资源整合、产业优化、企业改革重组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将有关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推动资产布局优化、运营效率提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对于省属驻济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可选择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选择在济南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为保障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改制后相关待遇,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提出,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应按规定预留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转制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和取暖补贴、内部退养人员所需一次性退休补贴等相关费用。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切实保障好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应一次性预留10年的医疗费,以保障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障转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以保障转制企业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保障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权益,要按照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内部退养人员预留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预留数额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同时应符合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等有关规定。   (三)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仅对省属从事生产经管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了明确,未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资产处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随着事转企改革工作的推进,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允许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职工个人出资的股份制企业,为顺利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改革任务,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了国有资产全面剥离、分类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资产处置原则,在同相关主管部门和转制事业单位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办理程序,对适宜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全部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公开挂牌交易;对不适宜公开处置的资产通过划转,协议转让、有偿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置,既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又兼顾了职工利益和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关于占用的办公用房处置问题。根据省有关规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权属、配置、处置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监督。文件对权属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的权属变更及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为登记在转制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具体清退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六统一”管理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规范管理的具体举措。   关于公务用车处置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引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第七章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旅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处置”;第三十条“公务用车处置后,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或登记变更手续”;第九章第三十六条“不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关于损失核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养老保险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改制前(含改制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所在月次月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国家规定的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数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在转制后新发生的费用,由转制后的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二)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津补贴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2-4个月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仍按事业单位执行,列支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五、内部退养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办法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缴费和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范围的工作人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补偿审批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月12日)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八、费用的列支 (一)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转制单位无力承担转制费用,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可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及其形成的事业基金统筹解决。 (三)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缓解转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九、土地资产处置 (一)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十、企业登记 (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转制单位进行企业登记时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二)办理企业登记时,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出资人(股东)、高管人员应配合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实名验证。 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审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5.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6.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7.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8.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9.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11.转制单位的工伤职工(包括老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新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13.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转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14.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 为工作人员核定的安置费用,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经济补偿及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由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四)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1.基本原则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类进行处置。 (1)现金资产用于支付有关部门核定的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名下,确实难以腾退的,可设立5年过渡期,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过渡期内可由转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由其原主管单位收回并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根据需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转制单位腾退后的闲置和对外租赁房地产等,经审核不适合留作存量办公用房、周转住房的,移交省级行政事业资产运营平台运营管理。 (3)对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额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债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减。 2.办理程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转制单位报送主管部门(举办单位)。 (3)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交易申请,省机关事务局对房屋、土地、一般公务车辆提出处理意见,省财政厅综合省机关事务局意见后审批。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转制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处理相关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务,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作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产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十三、按程序做好转企改制工作 (一)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通知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转企改制相关工作。自企业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规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转制单位要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转制全过程。 (三)对于转制单位以往从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程序报批后可转为政府对该事业单位的投入(债转拨)。 (四)转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转制前死亡人员、转制前退休和内部退养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转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单位,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经批准撤销的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管理和发放。 本通知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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