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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举行2024年1至6月司法审判数据会商 张军强调 积极发挥审判数据的作用 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      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4年1至6月司法审判数据会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会商。摄影:孙若丰   “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向好,请大家结合数据讲一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举措,更有力担起对下监督指导的责任,促进下半年审判执行工作做得更实更好。”7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院领导逐案汇报未结原因、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共同研商清理积案的思路举措。下午,对上半年司法审判数据展开分析研判会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   数据表明,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新收案件增幅明显放缓,首次执行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表明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均取得阶段性成效。26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中23项同比趋优,设有合理区间的20项指标的全国均值已全部进入合理区间。“案...
编者按:本报9月11日法治版刊发的《"法官谋杀院长案"调查》,在读者中包括法学界引起较大反响。现本报特别约请4位法学专家,就本案折射出的我国司法理念和现行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予以探讨。        案情回放    2000年3月8日,吕西娟因房产官司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庆林上访时,"二人发生争执",西安中院以吕西娟"严重妨碍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对吕拘留15天。数日后"事态升级",吕西娟涉嫌"故意杀害"院长朱庆林被捕,"长期与院长不和"的西安中院法官杨清秀则涉嫌"挑唆吕西娟谋杀"院长也被捕,并由西安中院审理。院长朱庆林虽主动回避,但二被告人多次申请西安中院整体回避,请求异地审理。回避申请数次被驳回后,西安中院分别判杨清秀、吕西娟有期徒刑15年、13年。    2001年,二被告人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维持原判。    现杨清秀、吕西娟均在监狱服刑。        回避制度需要改革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看过《南方周末》报道的"法官谋杀院长案",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这样一个发生在法院办公室、被害人为法院院长、被告人和主要证人都为该法院法官的"故意杀人案件",竟然就被该法院自行审理并作了有罪判决!这不仅令人想起《水浒》中"高俅亲审林冲"的故事。    在程序正义的诸多标准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最为重要的。早在罗马法时代,人们就以"自然正义"法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这种法则的首项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则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法官的中立性需要回避制度和变更管辖制度加以保证。    之所以要建立法官回避制度,就是因为那些与案件或者与当事人有各种利害关系的法官,很难保持中立无偏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那些自我标榜"铁面无私"、"大义灭亲"的法官,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事实上,人们在赞美"包拯铁面铡包勉"的时候,也不要忘记"高俅徇私审林冲"的教训。因为对于司法官来说,回避制度是抑制其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最好制度保证,也是确保法庭审判具备"外观上的公正"的基础。    回避制度维护的是单个法官的中立性和无偏私性。一旦案件因为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导致一个法院的任何法官都难以维护公正的审判,一旦因为权势部门或者高官的干预而导致整个法院无法独立审判,或者一旦因为法院院长本人就是案件的有关当事人,那么,由该法院的任何法官主持审判,都无法保持中立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也很难产生公信力。在此情况下,回避制度就与变更管辖制度发生有机的联系。    通俗地讲,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这是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这就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    西安中院就杨清秀、吕西娟故意杀人案的审判,之所以被认为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因为该案件的被害人朱庆林为该法院的院长,而负责法庭审判的又都是该法院所属的法官。    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院长不仅是一家法院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而且还是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也是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在具有高度行政氛围的法院内部,指望某一法官在审判中作出与院长意见相悖的判决,这是违背人性的苛求。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尽管身兼西安中院首席法官和杀人案被害人的朱庆林自行退出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委员会就该案件的讨论活动,但是,基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告诉我们:这种承诺是靠不住的,也是不足以令西安中院的法官和审委会委员们"从容不迫"地进行审判的。    当然,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法院管辖的申请,在予以驳回的同时也作了一些解释。客观地说,这些解释并不违背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的回避制度和管辖制度本身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    例如,法院在组成合议庭之前,并不听取控辩双方对于法官是否具有裁判者资格的意见,而是要求当事人当庭对业已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请求。试想一下,在当事人对法官的情况不甚清楚的情况下,他们怎么可能提出证据证明法官符合回避的条件呢?在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保持高度怀疑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怎么可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呢?    很显然,现行的回避制度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而改革的核心应当是建立"法官在审判被告人之前首先经受资格审查"的理念。不仅如此,对于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有权对此作出批准裁定的法官应当亲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法院院长回避的,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又如,现行的管辖制度在设计上过多地考虑了审判的便利和诉讼的效率等功利性价值,而忽略了法官和法庭的中立性这一程序正义要求。在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上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变更审判法院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像本案这种涉及一院之长利益的案件中,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交西安以外的法院加以管辖,那么,审判的公正性就不会令人产生如此多的怀疑和批评。    当然,建立当事人申请变更管辖制度的前提,应当是在当事人提出这种申请之后,原来的管辖法院立即无条件地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处理。否则,由该法院自行决定自己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这同样属于"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再如,现行诉讼法忽略了对那种违反管辖制度的诉讼行为的有效制裁。如果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不应行使审判权而行使审判权,以至于影响公正审判的,上级法院难道不应撤销原判吗?    归根结底,维护公正审判、维护程序正义是法院取信于民的基础。而确保公民获得由中立的法庭所主持的公正审判,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当年,宋朝太尉高俅为了一己私利而对"误闯白虎堂"的林冲进行审判,并对其科处严刑峻罚,直接导致了司法乃至政治的非正义。这种教训是应当汲取的。        须维护程序正义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当年在陕西司法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法官谋杀院长案",在陕西省高院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后理应尘埃落定了,但仔细品味本案就会发现,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本案审判程序问题多多的一个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忽视程序正义,淡化回避意识。这固然同司法者主观上的个人倾向有关,但也与我国目前回避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连。客观地讲,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本案审理程序的非正义凸显了我国回避制度诸多缺失中的这样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官回避的原因规定得过于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原因只限于以下4种: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当事人能真正有效运用的理由只有第一和第三种。第二种原因中的"利害关系"涵义不明确,而在未有司法解释前对该用语的解释权还在司法官手里。第四种原因中的"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之"可能"与否的认定权也在司法官手里。这就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违背程序正义的裁定或决定提供了可能。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理由的举证责任缺乏规定。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4种回避理由的举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规则,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这样,实践中,当事人怀疑审判人员有明显偏袒一方的情况时,由于无法说明具体的理由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能依法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这便严重影响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信任以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回避的必要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是以对自私、恣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这便使得回避成为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程序正义的实现必须让人们不对司法官无偏私地审判案件存有任何怀疑。怀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确定的,甚至可能根本就没有明确的理由。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多是由怀疑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得以消除而引发的。所以,我们国家完善回避制度可尝试借鉴国外的无因回避制度。        判决合法性的前提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一项"妨碍民事诉讼"的指控如何变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经由不公开的审判将被告人定罪、判刑?3年前发生在古都西安的这个案件的确疑点多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人们会寄望于一次公开和公平的审判,寄望于法律的公正适用,来保护自己不受非法对待和处置。然而,如果这期望中的审判本身就不能恪守公正,如果它本身就成为不公和冤屈的根源,人们还能够指望什么呢?    本案中,"受害人"时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被告人之一和主要嫌犯是同一法院的法官,3名"目击证人"均为该法院干部,最后,为审理此案组成合议庭的乃是"受害人"在同一法院的"下级"和被告人的同事。这种安排能够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吗?答案似乎不言自明。人们无须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也可以知道正确的答案,因为这个正确的答案不只是合乎法律,而且也出自常识。然而,法院并不作如此想。    被告人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和易地审理的请求被驳回了。理由是身为本案"被害人"的法院院长已经申请并且获准回避,而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与请求回避的被告人仅属同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相互认识,但无个人恩怨及利害关系,故不存在刑事诉讼法上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情况果真如此吗?    据该院稍早出具的一份有关本案被告人杨某"表现情况"的文件,该被告人长期以来目无组织、纪律,"攻击领导、伤害同志","被全院干警公认为'害群之马'"。既然如此,怎可谓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各成员与该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退一步说,即使可以不考虑该案审判人员与被告人的关系,他们与本案"被害人"的关系又怎能忽略不计?该"受害人"为一院之长,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均有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不算是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不是一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显然,一审法院的做法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人们因此有理由认为,这一程序上的瑕疵会成为一审判决有效性的致命伤。然而,现实往往与原则和逻辑不一致。一审判决后本案两被告人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未经开庭审理即被驳回。该院在其终审裁定中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既如此,被告人的回避请求于法无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审判职权也就无懈可击了。    有关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法律已经在本案中多次被提到,刑事诉讼法第28条在列举了可以要求回避的三种具体情形之后又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一语。的确,这里没有提到"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因此,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也不算错。但是问题在于,该院对这条法律的解释与这条律文的逻辑结构在方向上正好相反。第28条第4款之设,乃是为了济律文之穷以保全回避之原则,其指向是开放的和兼容的;而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这条法律的方式却是狭隘的和排他的。其结果,法律的精神让位于文词,法律的原则成为文字游戏的牺牲品。    表面上看,二审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并未逾越法律的界限。其实不然。把这个解释置于本案具体情境之中,其背离法律之处可以说显而易见。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第28条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上的安排又是基于一个更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当事人不能够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原则像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或者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原则一样,被人们称为自然正义。正是这样一个原则奠定了刑法上回避制度的基础。    换言之,构成我国刑事诉讼上关于回避的法律的,不只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词句,而且包括这些词句被安排于其中的逻辑结构,包括这些条款据以设立并且试图表达的法律原则。据此,如果一种法律解释无视法条的逻辑结构,甚至背离律文的内在原则,人们可以说这样做正当合法吗?而如果这种解释事实上更造成或者容忍了程序上的明显不公,人们可以相信法律被公正地适用了吗?        我曾为司法公正而避嫌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避嫌是一个通俗易懂的道理。在刑事诉讼法中,为保证司法公正,将避嫌上升为回避制度、异地管辖制度,从而做到"任何人都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对"法官谋杀院长案",我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被告人杨清秀、吕西娟是否确实实施了杀害西安中院院长朱庆林的行为,这是一个实体公正的问题,须经法庭审判才能确认。引起我思考的是该案的程序公正问题,这是可以脱离案件事实本身单独加以评价的。    确实,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回避,而只规定了法官回避。但是,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指定管辖制度,由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否则最高法院就没有制定这条司法解释的必要了。    刑事诉讼法律关于回避与指定管辖的规定,都是为了使法官与法院避嫌,以免影响实体公正。由本院审理本院院长是被害人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不仅有嫌,而且有大嫌。我所不理解的是,西安中院为什么有嫌不避?也许太相信本院法官公正审判的职业道德,也许还有其他隐衷。这一切现在都已经不重要,因为案件已经审结。我认为,本案西安中院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至少是"司法史上的败笔"。    在司法实践中,因司法机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异地管辖是十分常见的。说来凑巧,我本人都曾经历过一次。    1998年夏,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一天傍晚我和妻子在楼下停车时,因按了一下喇叭惊扰了前面正在走的一个人,该人回过身来就砸我的车,并殴打正在下车的我。我妻子前来劝阻,被该人一拳击中鼻梁,经鉴定为轻伤。后经鉴定,得知此人有精神病史,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发生在海淀区,按照地区管辖,应由海淀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因为本案与我有关(我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而是被害人家属),经上级检察院协调,指定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    我真要感谢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使我得以避嫌,否则必然引起被告人司法不公的联想。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实体公正更重要。程序公正具有吸收不满的功能,在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于从刑事诉讼过程引申出的实体处理结果,被告人往往容易接受。反之,程序不公则具有制造不满的功能。如果在诉讼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即使你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公正的,被告人仍然会认为是不公正的,对此处理结果不满因而不能接受。本案被告人之所以不服判决一再申诉,对于实体处理结果不满,这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但对西安中院与陕西高院程序上的违法不满,也是原因之一。该案给世人的昭示是:    该避嫌时须避嫌。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会上介绍,《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周加海还介绍,《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制作...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 也不熟悉相关程序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份 详细的诉讼指南要点 打开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1、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是我们《<...
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一名在读女博士实名举报该校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王某某,“在工作和学习期间对其实施强制猥亵,遭到拒绝后被对方打击报复,并以不允许毕业来对其进行威胁。”同时,多名自称王某学生的网友…
红星资本局9月29日消息,近日,有网友称其在中国银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园洲支行取款时,存款10万元,取款却只能取3000元。 该网友在发布视频时透露,他自己的存款,身份证和银行卡也都在,工作人员却还要第三方证明…
据CCTV国际时讯微博消息,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确认前总统特朗普竞选集会枪手身份。据称枪手为一名20多岁男子,为宾夕法尼亚本地人。 编辑 李忆林子…
1月11日,网传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附近一辆越野车撞向散步的人群。多个流传出来的视频显示,跑道上有多人受伤,躺在地上。11日晚,新黄河记者联系珠海市公安局,有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具体伤亡情况还不清楚。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急诊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诊了一二十名伤者。 一位目击者告诉新黄河记者,车就在他身边过去,逃过一劫后,他帮忙抬了伤员。对于具体撞人的是什么车,其表示当时没有反应过来。 11日晚,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发布通报称,2024年11月11日19时48分许,一辆小汽车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撞倒多名行人后驾车逃逸。目前,司机樊某(男,62岁)已被警方控制。 (点击查看此前报道 )
  在可怕的无差别攻击事件发生后,“四无五失”人群开始成为重点关注对象,不少地方的社区日前正紧急排查这一类人员。 所谓“四无”是指:无配偶无孩子;无工作无稳定收入;无法正常交流沟通;无房子车子等固定资产。“五失”则指:投资失败、生活失意、心理失衡、关系失和和精神失常。 看到新名词,难免自动对号入座。我有朋友开玩笑说:“除了暂时还没精神失常,全中。”还有人自嘲:“三四年前还是成功人士,现在不但是loser,还成了四无五失人员。” 我看来也至少满足两条:无工作无稳定收入、生活失意(至少旁人看来),之所以没有“投资失败”,只是因为没什么可投资而已。之前社区也有打电话给我,询问我失业后有没有再就业,我也老实回答:“有。但现在又失业了。”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下,说:“好,你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为什么这些人会被视为潜在的危险?这背后隐约可见的治理逻辑是:如果一个社会人员面临各种挫败(“五失”),再加上没有软肋(“四无”),无所顾忌,就可能不知干出什么事来。 也就是说,你是否被视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取决于你能否精神正常并获得一系列“准入装备”(而没有这些装备,就很难精神正常)。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家长逼婚催生,因为那是“标配”——只要获得标配,你就隐身了,安全了,没人重点关注“正常人”,否则你不止是“非主流”,现在甚至显得危险,难免有人觉得:“为什么你有点不正常?” 这意味着,达不到“正常人”标准不仅无法充分享受权利,还可能遭受排斥,而这很有可能加剧当事人的困境。因为排查的过程就暴露了你被视为异类,是一种羞辱。 一位大学辅导员曾跟我抱怨,自己做了好久的心理工作才好不容易让几个抑郁的学生情绪平和,结果那会因为有人抑郁跳楼,一排查可好,抑郁的就更抑郁了,“净帮倒忙了!” 如果方向错误,排查再努力也是无济于事的。谁说无儿无女、无业、无资产就一定会充满戾气?只要你想开了,卸下这些包袱,反倒也轻松自在了,还有什么怨恨?有那力气,还不如自己去吃顿好的。 之前的四年里,我经历了三次失业,我本人对此很坦荡,倒是有些亲友问起时似乎多多少少觉得我这样有点“可怜”,是不是过得不好。当然,经济上难免受影响,但压力也减轻了,倒是更能自由去过自己想要的生活了,我没觉得这样“不好”。 有朋友跟我说,他喜欢坐车时和司机搭讪闲聊,发现一个有趣的差异:“出租车司机一般是骂网约车、担忧无人驾驶普及、抱怨交警钓鱼执法,想法会更偏向底层互害;网约车的年轻司机怨气普遍少点,可能因为没家庭压力会更松弛,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反而挺享受这份职业自由的状态。” 确实,我们这个社会的戾气,与其说是来自“生活挫败”本身,倒不如说是来自“想成功而不可得的挫败”。那些想通了这一点,放弃寻求成功而躺平的年轻人,倒也少了养家糊口的焦虑,心态上是更为平和了。 即便一个人满足“四无五失”的全部特征,也未必就会去无差别杀人。实际上,大部分这样的人都很善良胆小,因为往往正是因为这种内在品质,他们才没能在我们这个丛林社会的残酷生存竞争中胜出,滑向了社会边缘,但更多时候,他们安于边缘,只要没被逼得连边缘都不得安宁。 绝大部分中国人其实特别能忍。“四失五无”又怎样?还不都是自己默默消化情绪?哪怕无法消化情绪,陷入抑郁,到“精神失常”这一步也就是极限了,更激烈一点的恐怕更有可能选择自杀而非杀人,因为这些人最擅长的是对内攻击,而非对外攻击。 要说起来,最近一年里多起这类无差别攻击事件的凶手,倒是都有一个人口统计学特征:50岁上下的老男人。那是为什么?仅仅只是巧合吗? 这类人通常可不属于“非主流”群体,倒更有可能是“基本盘”,但正因此,他们更难以接受现实生活中的挫败。他们之所以报复社会,是因为不知道自己的困境是由什么造成的,也不知道能有什么渠道可以寻求解决,简言之,他们愤恨这个“社会”没能满足自己的伦理期待。 人类学家卢蕙馨(Margery...
继特朗普举起拳头向群众大叫“fight”的神图后,最近再一次出现让全网“沸腾”的出圈神图!那就是枪杀美国医保巨头联合健康保险公司United Healthcare首席执行官(CEO)布莱恩·汤普森的嫌犯路易吉·曼吉奥Luigi Mangione押送至纽约接受曼哈顿法院审讯时
光刻胶概念股一度冲高,华懋科技涨停。 高位股维持强势,深圳华强15天14板,科森科技8连板。 总体上个股跌多涨少,全市场近3900只个股下跌。 个股方面,南财金融终端显示,深圳华强、大众交通、凯盛科技成交额…
首先,北师大对于不同级别的人才,给出的待遇确实有竞争力。咱们先说引进人才这块,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年薪,轻松过百万,只要你能力够强。拔尖人才年薪60万,青年英才年薪40万,这待遇,是不是让你心动了呢?这待遇…
索  引  号| 717823004/2003-00145 分       类| 劳动用工;部发文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发文日期| 2003年05月30日 标       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时间|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3年05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   劳社部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
搜狐娱乐讯 8月27日,知情人曝光宋祖儿涉税问题相关录音。录音中显示,经核查宋祖儿工作室逃税为属实,此次检举追缴金额142.59万,滞纳金129.1万,共补缴税款271.69万。 同时知情人表示,这并非是宋…
周杰伦起诉网易《天下3》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结果出炉。 近日,周杰伦、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诉讼案二审宣判,据澎湃新闻记者获取
据央视新闻报道,在9月10日晚的美国总统大选辩论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哈里斯“火力全开”。泰勒的粉丝杰德·奎得则认为,泰勒并未在社交平台上详细阐述自己为何支持哈里斯,“我并不认为她真的…
“我身体情况非常好,现在已经完全康复,跟没事一样。” “我与魔术周蛮有缘分,2001年魔术周还是魔术节时,我就已经来上海参加比赛了。每次回到魔术周,我都有回到家的感觉。以评委身份出现在上海国际魔术周,刘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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