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如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首先要针对具体原因,而刑事申诉案件之所以如此之多的原因又是非常复杂的。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案件多是由于冤假错案多之故。但实际上,刑事申诉案件中确实属于冤假错案的只是极少数,把刑事申诉案件多归因于法院办的错案多是简单化的思维,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 从东北三省的刑事申诉情况看,90%以上的刑事生效判决并没有问题,不论在实体处理还是在程序保障上都堪称公正。在余下的不到10%的刑事申诉案件中,有9成左右案件的原审在处理上确有这样或那样的瑕疵,这些瑕疵虽然引发了当事人申诉,但还没有达到足以改变原审裁判的程度,只有1成左右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审确实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标准。正因如此,我们必须科学客观地分析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多发的复杂原因。 一是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法治落后基础上设立的两审终审制度、限期审理制度和刑事申诉制度等,是针对地域广大且交通不便、司法资源短缺且办案手段落后、司法权威很高且人民群众自觉服从的客观现实而设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铁、高速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且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苛刻,这些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就两审终审制度而言,实际上已经被再审制度和没有限制条件的申诉制度冲击得名存实亡,终审不终已经成为常态。在某些省市,当事人对刑事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的比例甚至超出了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比例。 放眼世界,我们从港澳台地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它们基本上都采取了三审终审制,保留两审终审制的只是特例。所以,不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实行有限三审制度,刑事申诉案件多的问题就很难从制度上解决。 从审限制度看,刑事案件设立审限本是我国诉讼制度的特色,它的优点是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对人犯长期羁押,但缺点是难以查清有些案件事实,难以在办案期间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对案件进行精细审理,不利于确保案件质量,容易因限期办案造成的瑕疵而引发刑事申诉。 从申诉权的设置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的申诉权作任何限制,甚至将其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申诉权具有二重性,一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权,一是对国家管理活动的监督权,当事人无论是为公还是为私都可以去申诉,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当事人申诉的作用。 从申诉条件的设置看,《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申诉没有作任何限制,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必须重新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申诉的开放性规定是造成刑事申诉案件越来越多的重要原因。 二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不足。改革开放以后,刑事案件不断增长,案多人少普遍存在,导致办案机关难以精细办案,实现最好的服判息诉效果。案件类型的变化也成为引发刑事申诉案件增长的一个原因。 过去的刑事申诉案件都是传统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杀人、伤害、盗窃、强奸等,这些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小,办起来相对容易。而在交通大大便捷、人口大面积流动的社会环境中,陌生人之间的犯罪、跨地域犯罪、网络及高科技犯罪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不但证据难以收集而且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案件办理难度比以前增大,当事人对办案机关处理结果的认同度和服从率下降,这也导致刑事申诉案件上升。 再有,办案能力的不足和办案作风不细,导致一些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一些瑕疵。如,证据收集、鉴定、认定不规范,诉讼程序不完整,法律释明不到位,诉权保障不充分,办案说理不妥当等,这些瑕疵也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增多。 此外,从刑事申诉案件反映的问题看,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在司法理念和法治意识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重大关系,如在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定与联系具体案件实际方面,在正确理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方面,在正确把握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方面,以及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偏差或不正确的认识,甚至顾此失彼,影响了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服判息诉效果,进而导致刑事申诉案件上升。 三是法治环境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变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申诉案件多并不完全是坏事。相反,从某种角度上看,它是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 第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更加尊重保障人权,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过去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现在敢于、也善于通过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增多。 第二,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过去的威权型司法逐渐走下神坛,适应公民社会的亲民型司法正在形成,公民敢于、愿意接近司法、参与司法、质疑司法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所以我们看到被告人、被害人申诉的现象越来越多,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申诉案件增多是司法民主化和司法亲民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社会舆论的推波助澜也是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人民法院纠正了一批刑事错案,这些错案纠正以后,经过新闻媒体的宣传甚至炒作,引发了一些当事人的申诉欲望。一些长期未申诉的当事人也到法院申诉,甚至有的就是要碰碰运气。 第四,刑事法治的快速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增多。改革开放虽然短短30多年,但我国刑事法治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走过的路。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经过多次修改后,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 另外,从刑事政策来看,同样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在严打和从重从快刑事政策下与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定罪量刑往往存在很大差别。当事人以今天的法治发展进步和政策调整评判过去办案机关对自己案件的处理结果,心理往往产生不平衡,转而提起申诉,这也是当前人民法院陈年案件申诉多的重要原因。 转自:检察实务;来源:中国审判,节选自《谈谈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一文
【颁布时间】2002-9-10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文号】法发(2002)13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来源】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最高法要求法官应恪守司法职业良知和操守。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要深化自我革命,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 张军表示,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是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院的具体体现。当前形势下,尤其要通过更加有力有效的政治建设,引导干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把握形势任务,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肩负的更重责任。 “坚持把‘管人’这个根本落到‘管案’这个关键处,是遵循司法规律和法院队伍建设管理规律的必然要求。”张军认为,违纪违法往往出在案件上,所以管住“案”是管好“人”的关键所在,必须围绕司法审判关键环节做实素质提升、制度执行、严格管理,必须解决制度落实不严、管理宽松软的问题。要做实司法惩戒和错案责任追究这个司法责任制的“后半篇文章”。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印发实施,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要把握专业审判人才培养使用规律。张军表示,专业审判人才培养需要一个周期,是长期积累的过程。要保持专业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以系统性的专业锻炼培养优秀人才。业务条线对本领域优秀审判人才要全盘掌握,会同政治部完善中长期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此外,要推动员额编制动态调整。推动编制资源向案件量大、任务重的法院有序流动。 张军还特别强调了司法职业的良知和操守。“司法权威本身就是生产力,司法有权威,裁判就会被信服、遵守;没有权威,争讼就会没完没了。权威何来?”张军指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根本还是公正廉洁!要靠每一名司法人员公正廉洁办好每一起案件来树立、维护! 他表示,司法职业良知、道德、操守,本质上是党的纪律要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必须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引导干警从灵魂深处坚定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自觉用职业良知、道德、操守约束自己,以不公不廉为最大耻辱。要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纪律教育机制,使纪律教育贯穿干警成长全周期、融入组织管理全过程,把“六大纪律”作为“办案纪律”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要始终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坚定不移清存量、遏增量,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久久为功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过问多是监督”,把依规登记、依法办理落到实处,把该登记不登记、不如实登记的责任倒查追究落到实处。要增强以案促改促治实效,推动完善司法权力配置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从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鉴,做实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切实自警、自省、自律。 “当前,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法院都处于重压之下。”张军同时表示,如何带好队伍、鼓舞士气,是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重大考验。 他说,首先自己要跟上、适应,提高精准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疑难问题、协调凝聚各方等综合素能,始终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敢作善为、善作善成。更要尽到示范、引领的政治责任,做好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帮助干警把道理想通、把心气理顺,心无旁骛投身公正司法。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关心关爱干警,设身处地为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减负,让法官有压力、有收获、有动力,形成良性循环。要树立激励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鼓励在一线艰苦岗位、急难险重任务中锤炼责任担当、过硬本领,对敢于善于破难题、促发展的干部予以重用,对“内卷”、本位主义、自由主义、精致利己主义的加强教育引导,对“躺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搞“花架子”的及时调整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该追责要追责,着力营造干事创业、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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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17823004/2003-00145 分       类| 劳动用工;部发文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发文日期| 2003年05月30日 标       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废止时间|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3年05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   劳社部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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